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是指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的事故,即特大事故以下达到一定标准的事故。具体的标准如下。
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4)只有一条线路对外的(指事故前的实时运行方式)或只有一台升压变运行的发电厂(如水电厂、燃机电厂等),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6)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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