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4、对今后诉讼可能产生影响,如果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后就同一案件事实对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将鉴于上次撤诉的情况不受理该案件
5、在诉讼过程中撤诉,对方可能鉴于前面的诉讼行为而采取许多的应对措施。
律师补充:
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法院经审查同意后,作出撤诉裁定书,分别送达给原告和被告。撤诉并不代表放弃权利,撤诉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导致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丧失。原告撤诉,只是说明这一诉讼行为的终结,不等于被告赢了。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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