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大广高速(G45)以南,清河路—哈达东街—城南立交桥以西,铁南大街—大板路—赤土线以北,丹锡高速(G16)以东和美工贸园区S206沿线以东,泰和王府以北,锡伯河沿岸以西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产品,C级中的爆竹类、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D级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及D级中组合烟花类(仅限喷花组合)产品。
三、重大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确需在限放区域内燃放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禁放的烟花爆竹品类的,须经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等属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从严管控、严厉查处限制区域内违法违规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有关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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