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起于1999年发生在美国马龙县的恐怖案件。案件的申诉人是Frederick T. Long,他是一名当时住在马龙县的商人。案件的原告是David C.安德森,他是一名美国州警察。安德森在1999年3月12日接到一条报警信息,说有一个男子在马龙县威胁要炸毁一栋大楼。当安德森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名男子就是丰正。安德森随即将丰正逮捕并带到派出所。 安德森为了获取证据,采取了一系列强行手段,包括殴打、恐吓和脚踢等。丰正在派出所里受到了虐待,他的面部受伤,耳朵也遭受了损害。Long将安德森告上法庭,指控他滥用职权,侵犯了丰正的人身自由权。法庭最终裁定安德森有罪,并处以300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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