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宪法》是我国的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共有四章六十条,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七八宪法。
78版宪法多少条
60条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因其在1978年颁布,故称其为“七八宪法”)。
第三部宪法的内容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共4章60条。
这部宪法在结构上与前两部(1954年、1975年制定)宪法相同。主要内容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增加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强调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大力发展科学和教育事业。
序言部分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规定了“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第一章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特别规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管理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原则和具体措施。第二章国家机构,规定得比1975年宪法完备和具体,恢复了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由1975年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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